【发稿时间 :2020-01-07】 【作者:】 【来源:】 【阅读次数:】
为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管理,健全评标评审专家抽取制度,保证评标评审结果的公平、公正,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和《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社会监督员库和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数资源〔2019〕1号)等法规和文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标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由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专人负责操作,在省统建的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二条 进入中心的项目的专家抽取工作须在招标人代表和行业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监督下操作,《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审专家抽取申请表》由信息技术科保管。
第三条 评标评审专家抽取由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现场提交,明确专家抽取数量、专业类别、回避专家等信息到中心专家室抽取专家。
第四条 评标评审专家抽取在开标当天9点后进行,特殊情况按照相关程序、法律法规执行。中心操作人员提前做好准备工作,确保系统正常运转,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
第五条 中心操作人员及监督人在专家抽取过程中,不得随意出入和使用通讯工具。
第六条 抽取专家过程均要进行实时监控,监控视频永久保存。
第七条 专家抽取室一律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系统设备不得另作他用。
第八条 专家到齐后,由行业监管部门或招标人委托的代理机构对照《评标评审专家抽取表》核对信息确定身份。
第九条 评标评审专家需要补抽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以下情形可以办理评标评审专家补抽事宜:
1.评标委员会成员中与招标人有利害或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2.参加评标评审专家主动回避的;
3.已抽取的专家因故无法参加评标的;
4.评标前,行业监管部门或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发现评标评审专家名单泄露的。
第十条 以下情形,不得办理评标评审专家抽取事宜:
1.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经办人未按要求提供材料的;
2.监督人员未到抽取现场的;
3.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第十一条 行业监管部门应确保专家抽取有序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 抽取确定的专家应当按要求参加评标活动,不按时或无故不参加评标,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评标活动正常进行的,按“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处理。
第十三条 国家对评标评审专家抽取、选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